恒捷供应链服务协议
注册提醒您:本供应链服务协议是加入恒捷供应链网站
(www.hjetscm.com)的标准协议,凡登陆本网站并进行注册的用户均应认真阅读以下条款,只要点击本协议正本下方的“同意”按钮,无论用户事实上是否认真阅读了本协议条款,即表明用户完全同意本协议全部条款,将受以下条款约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方与乙方以平等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议定如下:
一、 注册条款
1.1 本协议的乙方为本网站(www.hjetscm.com)的版权所有者——深圳市恒捷供应链有限公司(下称“乙方”),甲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并取得合法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且具有相关的经营范围、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记录的公司和组织(下称“甲方”)。
1.2 甲方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应当认真阅读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如有任何疑问,可向乙方咨询。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进行注册,并签署本协议后,方能成为乙方的合法注册用户,享受乙方提供的更全面的服务。
1.3 乙方针对某些特定的服务使用通过各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页公告、电子邮件、短信提醒等)作出的任何声明、通知、警示等内容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甲方如使用该等网络服务,视为甲方同意该等声明、通知、警示的内容。
1.4 乙方有权根据需要不断地修改、补充本协议的条款以及网站使用的各类规则,并在网站上刊载公告。经修订、补充的协议条款和各类规则一经公布,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甲方不同意相关变更,必须停止使用“服务”;登录或继续使用“服务”将表示甲方接受经修订、补充的协议条款和各类规则。除另行明确声明外,任何使“服务”范围扩大或功能增强的新内容均受本协议约束。
1.5 凡提供虚假信息向乙方注册并签署本协议的用户,乙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的履行,取消其甲方资格。
二、服务内容
乙方将为甲方提供供应链一站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物流服务、资金服务等。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调整提供的服务种类、方式、服务期限等。对于供应链服务的调整,本平台将通过刷新网站信息的方式通知给甲方。业务调整后,注册的客户未进行销户的,视为已经接受了乙方的业务调整。由于业务调整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1代理报关服务
2.1.1 甲方委托乙方从中国大陆地区的海关代为办理进/出口报关有关货物(以每次的海关报关单为准)。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进口报关货物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合同;2)发票;3)装箱单;4)提单、空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5)提货单;6)货物的HS编码;7)贸易方式;8)保税手册、批件(如进出口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配额许可证、免税表、原产地证等证明);9)报关要求及注意事项;10)报关所需的其他资料。
2.1.2 甲方需通过本网站上传货物信息,列明每批需报关货物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品牌、数量、币种、CIF单价、原产地、装箱情况、重量、交付方式、交期等信息。
2.1.3 甲方应确保提供给乙方的信息真实准确。甲方需变更报关内容的,应在乙方进行报关前,书面向乙方提出,并承担由变更引起的费用和后果。
2.1.4 乙方收到货物和完整的报关资料后,如发现甲方提供的申报信息有误,有权进行修正,乙方依据修改后的信息向海关申报。乙方受托提供的各项服务收费标准参见附件一。乙方完成报关后将货物交付至甲方指定地点。遇节假日,海关等政府部门查验、审核等顺延。
2.1.5 供货商由甲方指定,甲方与供货商自行协商货物采购和交付事宜。
2.1.6 双方确认,乙方受甲方委托提供货物代理报关服务。根据海关总署规定,在提交给海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相关资料中,甲方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乙方是报关单上的“境内收货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及相关资料中,甲方是报关单上的“生产销售单位”,乙方是报关单上的“境内发货人”。
2.1.7 自货物报关之日起三年内,因海关对甲方报关货物的商品编码和单价进行重新核定(包括正在报关的和此前已报关的货物),海关追缴的税金、滞纳金及罚款等由甲方承担。如发生如下情形,由双方按以下约定承担:
① 因甲方提供的商品信息、报关资料等有误,导致商品归类错误的,由此引发的税金、滞纳金及罚款由甲方承担;
② 因海关管理规则及政策原因,导致商品编码被调整的,由此引发的税金、滞纳金及罚款由甲方承担;
③ 因乙方单方面原因造成的归类错误,引发的税金、滞纳金及罚款由乙方承担。
2.2仓储服务
2.2.1 乙方代替甲方收取货物,存放在乙方指定仓库,仓储收费标准由双方另行约定。
2.2.2 仓储货物的入库交接
2.2.3 甲方在货物入库前需以书面形式(包括上传至乙方网站平台、来函、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提供货物的发票和装箱单。
2.2.4 入库清点和验收:根据甲方供货商提供的随货单据,乙方在货物入库前完成对货物的清点和验收,并在入库后通知甲方(通知形式包括使用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和系统操作指令)。如货物与甲方提供的货物信息不符(如:件数短缺、外包装损坏或受潮等),乙方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商确定后续操作。
2.2.5 仓储要求
(1)乙方按甲方的要求提供固定的空间或区域用于保管货物,该区域的空间要求由双方共同确定。
(2)乙方为甲方货物提供安全适宜的仓储环境,并采取充分有效的管理措施妥善保管甲方货物。
(3)乙方保证提、收、发、送各环节交接清楚,操作人员签字确认。
(4)乙方保证仓储货物管理的账物相符,按照甲方要求定期盘点并出具盘点报告。
2.2.6 仓储增值服务
乙方根据甲方需要,提供包括货物代码扫描、标签张贴、包装分类、动态物流信息等增值服务,具体服务项目、服务时间以及费用等,另行约定。
2.3 物流服务
2.3.1 提货和配送
①在提货和配送前,甲方将装箱单、发票、提货配送地点、联系人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包括上传至乙方网站平台、来函、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提供乙方。
②超长、超重、超高货物,甲方必须注明毛重、单件尺寸;使用托盘运输的货物,应注明货物总件数、托盘数以及货物毛重加托盘的重量、货物尺寸加托盘的尺寸。
③危险品等需特殊运输条件的货物,甲方应如实说明。
2.3.2 货运代理
①乙方按甲方通知,进行订舱、装船、装机、内陆运输、发单及文件交接等系列货运代理服务。
②按照甲方和乙方的约定,甲方提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上传至乙方网站平台、来函、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提供委托货运指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件数、重量、体积、起运港、目的港、装船装机日期、货物品名(中英文品名)、运价及特别要求等。
③乙方安排承运商(包括船公司/航空公司/陆运公司),及时将提单号码、场站名称、截港时间等,以《订舱回单》书面通知甲方。
④甲方订舱内容更改或取消,应在发运前一个工作日以书面通知乙方,若货物已发运或到达,乙方有权拒绝更改。
⑤因甲方提供信息不及时、不准确,或因甲方指定的承运商原因造成货物未能及时发运的,乙方可协助甲方尽快安排发运,但相关的任何风险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⑥乙方定期向甲方提供市场最新承运价格信息。
⑦乙方通知甲方到货信息后,因甲方或甲方指定提货方原因延迟或拒绝提货的,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产生的额外费用由甲方承担。
⑧货物在承运商掌管期间,因承运商原因造成货物的丢失、短缺、毁坏、潮湿等,乙方向甲方提供承运商出具的书面材料,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甲方要求向承运商索赔的,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提交书面报告,乙方协助联系。甲方在法律规定赔偿期不提相关证据报告的,视作放弃索赔要求。
2.3.3 物流增值服务
乙方根据甲方需要,提供包括货物包装、代发快递、垫付仓前费用等服务,各项增值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可由乙方先行垫付,再根据约定的结算方式向甲方收取。
2.4 资金服务
甲方如委托乙方代为垫付定金、预付款汇、货款等款项给第三方时,乙方或乙方指定的香港地区、境外服务公司在支付款项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托事项,否则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偿付所支付的实际垫款,并支付由此产生的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参见附件一。
2.5 货物交付和验收
2.5.1 乙方在境内外收到供货商来货时,如货物外包装完好,甲方同意乙方视包装内的货物完好,甲方不得就包装内的货物数量、质量向乙方提出异议。
2.5.2 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乙方对货物的验收不包括拆开供货商的整箱包装。因向海关申报或海关查验需要,拆至最小包装,默认甲方许可。
2.5.3 在货物外包装完好的情况下,由甲方代表人员验收时,发现包装内货物出现错料、缺料、毁损等异常,甲方应与供货商协商解决。
2.5.4 乙方将货物运抵甲方指定的收货地点,与甲方指定的人员交接货物时,双方同意,以下任一单据均可作为乙方已履行协议的有效凭据,甲方指定人员在清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用章类型包括甲方的收货章、采购章、业务章、公章等)即视为确认货物已收到并无异议:
①乙方送货、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自提时,以《送货签收单》为准;
②乙方安排运输公司送货时,以运输公司的运单或提单为准;
③甲方指定乙方使用专用的签收单时,以甲方提供的《签收单》为准。
三、贸易安全管理
为确保甲、乙双方的商业行为符合海关贸易安全相关规定,保障整体货物交付稳定与供应链安全,在合作过程中,甲、乙双方执行并遵循如下事项:
3.1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严格遵循中国海关AEO认证要求,严格遵循中国海关AEO认证关于企业场所安全、人员安全、进入安全、货物安全、商业合作伙伴安全、集装箱安全、运输工作安全、危机管理等方面的标准要求。双方应持续完善企业贸易安全管理体系,完整保留进出口数据和信息记录、依法进行报关,保障进、出口业务活动开展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AEO认证的要求。
3.2 为使贸易安全工作落到实处,乙方有权不定期按海关的贸易安全标准对甲方的场所安全、人员安全、进入安全、货物安全、商业合作伙伴安全、集装箱安全、运输工作安全、危机管理等进行安全评估。
3.3 对发现的与甲方合作中存在贸易安全隐患或不合格的流程,乙方将提出优化建议和时限,若甲方的改进未满足贸易安全要求,乙方有权提出终止合作要求。
3.4 甲方应强化对相关负责人员及对应岗位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遵循乙方提出的贸易安全管控流程要求。
3.5 贸易安全是货物交付稳定和供应链安全的最大保障,甲方双方均同意持续执行贸易安全相关要求。乙方将不定期根据贸易安全实施状况反馈给甲方。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的权利
甲方有权利拥有自己在本网站的用户名及登陆密码,并有权利使用自己的用户名及密码随时登陆本网站,甲方有权根据本服务协议的规定以及相关规则利用本网站平台查询到货信息、订单信息、出库指令、报关单信息与状态、订立服务合同、参加本网站的有关活动以及有权享受本网站提供的其它的有关信息服务,具体范围以本网站公布的服务为限。
4.2 甲方的义务
甲方有义务在注册时提供企业的完整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公司地址、开票资料、开户银行、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等,并保证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安全性,
一个企业只能注册一个企业帐户。同时,甲方也有义务在相关资料实际变更时及时更新有关注册资料。
甲方保证不以他人资料在乙方上进行注册。
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用户名,否则,因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如甲方发现其帐号遭他人非法使用,应立即通知乙方,以便乙方采取相应措施。因黑客行为或甲方的保管疏忽导致帐号、密码遭他人非法使用,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保证在使用乙方网上平台进行交易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在交易过程中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不从事与网上交易无关的行为。
甲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互联网相关管理条例,其中包括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违反任何法律,不得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干涉其权利的获得,不得利用乙方从事洗钱、窃取商业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乙方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①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②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③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④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⑤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⑥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⑦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⑧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⑨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甲方承诺自己在使用本网站时实施的所有行为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网站的相关规定以及各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如有违反导致任何法律后果的发生,甲方将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所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甲方同意,不对乙方网站上任何数据作商业性利用,包括但不限于在未经乙方事先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以复制、传播等方式使用在乙方上展示的任何资料。
甲方同意,乙方为提供服务而使用的任何软件(包括但不限于软件中所含的任何图象、照片、动画、录像、录音、音乐、文字和附加程序、随附的帮助材料)的一切权利均属于该软件的著作权人,未经该软件的著作权人许可,甲方不得对该软件进行反向工程、反向编译或反汇编。
若甲方未遵守本协议,乙方有权独自决定拒绝服务、关闭甲方账户、清除或编辑内容或取消订单的权利。
4.3 甲方的责任
4.3.1 甲方应及时提供报关报检所须的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受法律管制的货物,甲方还需提供货物进出口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文件。
4.3.2 甲方负责在乙方完成服务后,及时、按约支付代理报关费用等服务费,偿付乙方的垫支费用,并支付因甲方责任产生的滞纳金和海关等执法单位依法处以的各种罚款。
4.3.3 承担单货相符的责任。
4.3.4 配合乙方在货物报关、仓储、运输、配送、保险过程中需要协助的事项。
4.3.5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进口报关的货物不属于以下范围: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任何所适用法律国家的政府部门或其他相关组织划定为危险材料、危险物品、禁运或限运物品;乙方认为无法安全、合法承运的货物,包括但不限于:动物、货币、不记名的可流通票据、宝石、古董文物、玉石等;特殊货物的仓储、报关、运输双方另行协商。特殊货物特征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易爆、易腐蚀、易腐烂、易挥发、湿敏、光敏、静电敏感、洁净度敏感、剧毒、超重、超大、超高等。
五、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5.1 乙方的义务
乙方以现有技术维护整个网站的正常运行,并提升和改进技术,使甲方需要的服务得以进行;对甲方在使用本网络平台中所遇到的相关问题及反映的情况,乙方作出相应回复;对于甲方在平台上的不当行为或其它任何乙方认为应当终止服务的情况,乙方有义务随时作出删除相关信息、终止服务提供等处理,而无须征得甲方的同意。
5.2 乙方的权利
乙方有权对甲方上传的数据进行查阅、审核,发现存在的任何问题或怀疑,均有权向甲方发出询问及要求改正的通知或者直接作出修改、删除等处理,而无须征得甲方的同意。
5.3 乙方责任
5.3.1 提供货物的接收、仓储、报关、运输和配送等供应链配套服务。
5.3.2 在接到甲方供货商交付的货物和单证后,负责依据甲方提供的单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报关单填制规范》严谨填制报关单,承担“单单相符”的责任。
5.3.3 负责及时通知甲方共同协助海关进行查验,并配合海关开展相关调查。
5.3.4 负责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办结海关手续的有关委托内容的单证、文件交还甲方。
5.3.5 除遇不可抗力因素,乙方承担在运输配送服务过程中,自接收货物起至交付甲方代表人员止,货物毁损、灭失、丢失的风险和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供货商来货发票金额为准。
5.3.6 乙方保证已取得执照和许可,具有签订并履行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六、违约和赔偿
6.1 因甲方与第三方纠纷导致乙方损失,甲方应全额赔偿乙方的损失。
6.2 危险品或需特殊保管、运输的货物,甲方未事先书面通知乙方,货物损毁或造成人身伤亡,由甲方负责。
6.3 每单货物只能提出一次索赔,且这种索赔将作为全部和最终的赔偿解决方案。
6.4 甲方未按约定如期向乙方付款,除应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外,还应向乙方赔偿由此产生的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参见附件一。
6.5 免责
①因合同一方自身原因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产生的滞纳金和相关罚款,由该方自行承担。
②乙方不承担因不可抗力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责任。
③乙方不承担因货物价格变动、内在技术指标、货物自然属性、质量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安装、维修、退货、换货等第三方原因造成的损失。
④乙方承运或保管的货物,在货品原包装未拆的情况下,不承担包装内发生破损或数量短缺造成的损失。
⑤乙方有充分、合法、有效证据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自身属性、合理损耗、供货商等非乙方原因形成,乙方不承担责任。
⑥海关查验过程中造成的货物损失,在乙方出具证明的情况下,所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七、保险
7.1 甲方可提出由乙方向保险公司代为购买运输保险和仓储保险,保险责任及费率条款均由甲方认可。
7.2 货物保险不包括间接损失或损害。
7.3 如甲方不对货物进行投保,或自行投保,乙方不承担货物的保险责任。
八、保密条款
8.1 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在合作期间获得和知晓的对方公司(包括其分支机构、控股公司和合资公司)的商业秘密及属于第三方但对方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其中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进度、计算机软件、数据库、技术文档等。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洽谈的情况、签署的任何文件,包括合同、协议、备忘录、订单等文件中所包含的一切信息、客户名单、供货商名单、采购资料、货物价格、财务资料、法律事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等。
8.2 甲方的商业信息将在下述情况下部分或全部被披露:
①经甲方同意,向第三方披露;
②如甲方是知识产权所有权人,并已提起投诉,应被投诉人要求,向被投诉人披露,以便双方处理可能的权利纠纷;
③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或者行政或司法机构的要求,向第三方或者行政、司法机构披露;
④如果用户出现违反中国有关法律或者网站政策的情况,需要向第三方披露;
⑤其它乙方根据法律或者网站政策认为合适的披露。
8.3 本保密义务应在本协议期满、解除或终止后3年内仍然有效,并且在此期间其效力不受合作关系终止及其它任何期限的届满或终结的影响。
九、法律及其他
9.1 不可抗力指在本协议签署之日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①自然或人为灾害,如地震、龙卷风、风暴、洪水、造成交通管制的雾霾、火灾、泥石流等;
②政治、国家或群体事件,如战争、空难、禁运、暴乱、恐怖事件、民间骚乱、罢工等。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延迟履行时,任何一方均不应被认为违约,也不承担责任,当事方尽力采取补救措施,并第一时间通知另一方。
9.2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排除冲突法的适用。
9.3 本协议任何部分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和执行。
9.4 本协议的签署、履行已取得协议各方合法、有效地审批及授权。
9.5 在执行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协议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一裁终局,对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
9.6 任何一方被撤销或解散时,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及义务由其接收方承担。
9.7 共同确认的、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协议附件、贸易合同、补充协议、进出口委托书、确认函等)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与本协议规定不符或者矛盾的,以附件为准。
9.8 协议各方约定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用于商务文件传递、法律文件传递、协议履行及接洽等事务,参见附件三《授权书》。双方如需变更或指定额外的联系人,应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另一方,书面通知经签字盖章确认后生效。如使用电子邮件通知,同样产生法律约束力。由于联系人、联系方式发生变化,而未通知另一方,导致双方合作受影响,责任由过错方承担。
9.9 甲、乙双方应当审查进、出口业务合法性、合规理性。根据双方公司正在运行的进、出口业务进行例行实质性审查或常态化流程性审查,确保进、出口业务开展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9.10 本协议有效期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为期贰年。在协议有效期内,当一方提出终止时,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并经另一方同意。本协议到期后,如未重新签订协议,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9.11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名和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